汇创达(300909):开立募集资金专户暨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时间:2026年06月22日 16:06:03 中财网
原标题:汇创达: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暨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909 证券简称:汇创达 公告编号:2026-037
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暨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22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226,666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29.5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4,595.2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939.89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655.36万元。

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1月13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2020年11月16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上述事项出具了“大华验字【2020】000701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导光结构件及信号传输元器件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并根据相关规定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近日,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设立了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东莞市聚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及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6年6月22日,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0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1: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东莞市聚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1、甲方2(以下共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1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55917015910006,截至本公告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导光结构件及信号传输元器件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蒋舟、沈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聚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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