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钢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公告

时间:2026年06月22日 19:31:30 中财网
原标题:本钢板材: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钢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公告

股票代码:000761 200761 股票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B 编号:2026-043债券代码:127018 债券简称:本钢转债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钢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钢转债”到期日:2026年6月28日
2.“本钢转债”兑付登记日:2026年6月26日
3.“本钢转债”到期兑付价格:119元人民币/张(含税及最后
一期利息)
4.“本钢转债”兑付资金发放日:2026年6月29日
5.“本钢转债”摘牌日:2026年6月29日
6.“本钢转债”最后交易日:2026年6月23日
7.“本钢转债”停止交易日:2026年6月24日
8.“本钢转债”最后转股日:2026年6月26日
9.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2026年6月24日至2026
年6月26日),“本钢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本
钢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目前转股价格为3.29元/股。

10.截至2026年6月26日收市后仍未转股的“本钢转债”将被
强制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本钢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46号”文核准,
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公开发行6,8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
面值100元,发行总额68.00亿元,期限6年。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交所“深证上〔2020〕656号”文同意,公司68亿元可转
换公司债券于2020年8月4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本
钢转债”,债券代码“127018”。

(三)可转债转股期限
根据《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2021年1月4日至2026年6月
28日。

二、“本钢转债”到期赎回及兑付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
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9%(含最后一期利息)的
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三、“本钢转债”停止交易相关事项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
换公司债券》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可转债转股期结束的20个交易
日前应当至少发布3次提示性公告,提醒投资者可转债将在转股期结
束前的3个交易日停止交易或者转让的事项。

本钢转债”到期日为2026年6月28日,根据上述规定,最后
一个交易日为2026年6月23日,最后一个交易日可转债简称为“Z
钢转债”。“本钢转债”将于2026年6月24日开始停止交易。

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2026年6月24日至2026年
6月26日),“本钢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本钢转
债”转换为公司股票,目前转股价格为3.29元/股。

四、“本钢转债”到期日及兑付登记日
本钢转债”到期日为2026年6月28日,兑付登记日为2026
年6月26日,到期兑付对象为截至2026年6月26日下午深圳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钢转债”持有人。

五、“本钢转债”到期兑付金额及资金发放日
本钢转债”到期兑付金额为119元/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
到期兑付资金发放日为2026年6月29日。

六、“本钢转债”兑付方法
本钢转债”到期兑付资金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通过托管券商划入“本钢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七、“本钢转债”摘牌日
本钢转债”摘牌日为2026年6月29日。自2026年6月29日
起,“本钢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八、“本钢转债”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本钢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
规定,公司将按照债券面值的119%(含最后一期利息5%)的价格赎
回全部未转股的“本钢转债”,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本钢转
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19元(税前),按最后一期利息额每张5元
计算,预计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18.00元(税后),最终代扣代缴金额以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意见为准,有关情况请咨询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上述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缴付,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将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如纳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纳税人可以按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办理减免或退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持有“本钢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本钢转债”实际派发金额
为人民币119元(含税)。

3.对于持有“本钢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
构投资者(分别简称“QFII”和“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的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
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
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本钢转债

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19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4.对于持有“本钢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
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九、其他事项
投资者如需了解“本钢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
2020年6月2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本
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咨询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咨询电话:024-47828980
传真:024-47827004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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