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美股份(603379):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379 证券简称:三美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5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近日,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以下简称“重庆农商行长寿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按持股比例为参股公司重庆市新美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美合”)提供最高额为1,47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新美合其他股东亦按持股比例为其提供担保。本次担保事项不存在反担保情况。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年5月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并于2026年5月 20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为新美合向金融机构融资事项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2,450.00万元,其他股东亦按持股比例为其提供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5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6)。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 债务人:重庆市新美合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份额: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及最高债权额内,保证人对债务人具体业务合同项下债务的49%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即本次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470.00 万元)。 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贷款本金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大写)、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保险费、公证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因债务人/担保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内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各单项业务合同、相应的凭证、申请书、承诺书等)均为本合同的主合同(新美合已与重庆农商行长寿支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本金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的业务种类同主合同的约定。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保险费、公证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因债务人/担保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无论主合同项下是否还存在其他多项担保(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保证人均以本合同的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主合同提供担保。若债务人清偿或其他担保人代为清偿部分主债权,均不减免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债权人仍有权要求保证人对任何未清偿债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范围内足额承担担保责任。 保证期间: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叁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次到期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叁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最后一笔款项之日起叁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或还款协议的,经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或还款协议约定的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叁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后的最后一笔到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叁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在满足新美合生产经营需要的基础上,结合其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行为,有利于推进其业务持续、稳健开展,符合公司整体经营的实际需要。 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参股公司,公司能够充分了解其经营情况,且公司与其他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公正、平等地提供担保,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于2026年5月9日召开第七届独立董事第四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其业务发展需要,属于生产经营需要的正常、合理的交易行为;公司与其他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公正、平等地提供担保,担保风险总体可控;该事项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6年5月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潘航回避表决。董事会认为:公司向新美合提供担保目的是为了增强参股公司的融资能力,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和流动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 公司对新美合的担保比例不会超过持股比例,担保风险可控,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6 24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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