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电(000665):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6年6月)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 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股份管理 第五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 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含一千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 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 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 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第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 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股份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公司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时、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 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所列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由于没有及时报告或报告有误而违反《管理规则》的,引起的后果和责任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 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 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在禁止 买卖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八条规定,将其所 持公司股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 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 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 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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