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电(000665):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2026年6月)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 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合并范围内各公司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 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大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公司和公司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下称“子公司”)适 用本制度,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责任和措施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第六条公司董事长和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为防止 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和负责公司、子公司与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的相关人员,是公司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 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 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公司责任人应禁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七条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按 正常商业条款发生的采购商品、接受劳务资金支付,支付借款利息以及资产收购对价等时,应严格按公司决策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总监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负责监控大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作为资金控制的执行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 核,严格执行资金流出的内部审批及支付程序,建立对公司日常资金收支行为的监控机制,防止出现公司资金被占用的情形。 公司审计部门是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监督机构。审 计部门要切实发挥检查督导的作用,定期检查并形成报告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3.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 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5.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会同审计部每半年对公司和子公司进行检查, 并分别在每年的1月10日前及7月10日前将半年来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核查情况报董事会。 第十二条公司审计部门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事前、 事中、事后监督和检查,并对每次检查的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 第十三条为防止资金占用,强化资金使用审批责任制,公司和子公 司资金使用执行谁审批、谁承担责任的原则。 第十四条如公司或子公司发生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时,公 司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追收所占用资金和资金占用费(按银行借款利息计),并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或子公司被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可申请对 大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如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依法通过“以股抵债”等方式清偿。董事会在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十六条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工作中,应对关于公司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将该专项说明予以公告。 第三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七条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反本规定,利用 其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被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 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经公司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并按法定程序报证券监管部门批准。严格控制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 第十九条因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而发生大股东或关 联方资金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公司将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附 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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