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电(000665):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6月)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 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及时有效传递、归集和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情 形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各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事务的管理。证 券法务部为执行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常设机构。当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法务部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董事长和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 节等可以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七)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单 位。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二)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重大交易; (四)关联交易; (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董事 等,修改公司章程; (七)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八)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九)出现致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十)获得财政补贴、退税、政府奖励; (十一)重大公益性支出或重大政策性减免(此重大的标准与本 制度重大交易的标准一致);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是指达到本制度规定内部报告标 准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及 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过10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以下担保事项,应当按本制度的规定报告: (一)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 第十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 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一条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按本制度的 规定报告: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事项(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第十二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 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 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十三条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应当按本制度 的规定报告: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三) 发生重大事故或遭受重大损失; (四) 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五)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六)预计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七)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八)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九)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净资产为负值); (十)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十二)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三)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 政、刑事处罚; (十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 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上述情形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子公司涉及需向公司报告的事项的具体金额标准, 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计算。 第十五条本制度规定需报告的重大事项的计算金额标准,以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营业收入数据为依据。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六条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的,负 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报告人)应在事件发生、知悉事件发生或将要发生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由报告人签字或盖章。同时,报告人应将相关事项的材料送交公司证券法务部。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总经理、董事长报告。报告人也 可以直接向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报告。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在重大事件发生、知悉重大事件发生 或将要发生之日的次日内。 情况紧急时,报告人可先以电话报告,事后补送书面报告及相关 第十七条报告人应将所知悉的信息、所掌握的材料真实、完整、 准确地报告,不得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遗漏。 董事会秘书、证券法务部要求补充资料的,报告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报送重大事件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重要事项内容、相关方的基本情况; (二)所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所涉资产的基本情况 等; (三)所涉及的意向书、协议等; (四)所涉及的政府批文、许可等; (五)所涉案件的诉状、仲裁申请书;法院判决、仲裁裁决 等; (六)中介机构的相关报告; (七)公司内部的决策意见。 第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在有关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 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或董事长报 告: (一)该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件提交董事会审议 时; (二)该重大事件相关各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该部门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 知道该重大事件时。 第二十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报告重大事件后,还应按照本 制度规定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或董事长持续报告重大事件的进展、变化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的决议;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 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 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交易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 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 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该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收到重大事件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应立 即进行分析,对是否属于应当披露的信息做出判断。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应组织公司财务部门及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分析。公司财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对于按照信息披露有关规定需要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经公司董 事长同意后,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联系披露事宜。 第二十二条涉及定期报告的重大信息: (一)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供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资料, 协助证券法务部、董事会秘书完成年报、半年报的编制及披露,并在预计年度、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将业绩预告报告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董事长: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上; (4)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 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三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二)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财务部门应当及时将业绩情况报告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董事长,报告的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三)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应配合提供证券法务部及时完成 定期报告编制所需材料。 第二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 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本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二十七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司信息管理工作规范: (一)确保报告信息的准确性、一致性。涉及财务方面的信息均 以财务部门提供的为准;涉及员工和薪酬方面的信息均以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为准;涉及业务方面的信息均以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为准;涉及借贷方面的信息均以财务部门提供的为准;涉及子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信息均以子公司提供的为准。 (二)公司各部门的报表和信息,除向政府部门按其规定时限提 供法定报表或其他法定信息外,对外提供报表或其他信息资料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公告的时间。在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报表等时,要明确提示对方负有保密和不向非法定渠道泄露的责任。 (三)非正式公开披露前的重大信息和报表资料,各部门按行业 管理要求向有关管理部门报送的,先要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呈董事会秘书签字同意,报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公司公司相关部门认为报送的信息资料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送证券法务部备案,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宣传部门在公司网站、刊物或其他相关媒体对外进行 宣传时所采用稿件中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应事先送董事会秘书审核无异议,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 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 第三十条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单位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的责任人。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分工监督、敦促公司相关 部门、下属分支机构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应根据本制度制定相 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实施办法或细则,并指定专门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单位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法务部的联络工作。内部信息报告实施办法或细则和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证券法务部备案。重大信息报告和报送的资料需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 第三十二条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信息未及时报告或报 告失实的,公司追究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免除其职务或解聘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公司损失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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