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电(000665):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6月)

时间:2026年06月23日 19:07:18 中财网
原标题:湖北广电: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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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结构,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本细则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以及董事会决议明确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
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
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经董
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章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协调。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公司经营状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
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
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定。

第十一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
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职位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
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
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一
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相关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二分之一以上委员
联名提名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但
在特别紧急情况下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当
注明会议召开方式及表决方式),会议材料原则上应当与会议通知同时送达,至迟不得晚于会议召开前送达。

会议可采取现场、通讯或者其他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视
频、传真等)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
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
联委员应回避表决。会议对关联事项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未超过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半数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规章、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至少”含本数,“超过”不含本
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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