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电力(600900):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时间:2026年06月23日 19:12:42 中财网
原标题:长江电力: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460号
致: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3日14:30在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88号A座4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2026年6月5日召开第五十四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6年6月6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通知文件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3日14:30在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88号A座4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刘海波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5,03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761,790,8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174%。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一)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747,048,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5%;反对13,001,7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5%;弃权1,741,1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换届的议案—选举非独立董事》本议案下全部子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2.01
选举刘伟平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5,506,213,315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78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458,547,748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3.1188%。

表决结果:通过。

2.02选举何红心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5,669,347,51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3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621,681,949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5110%。

表决结果:通过。

2.03选举刘海波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5,681,805,96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2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634,140,399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8465%。

表决结果:通过。

2.04选举金和平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5,670,664,187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1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622,998,62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5465%。

表决结果:通过。

2.05选举黄劲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5,672,138,94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1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624,473,379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5862%。

表决结果:通过。

2.06选举滕卫恒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15,668,148,756
表决情况: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405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620,483,189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4788%。

表决结果:通过。

2.07选举苏天鹏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5,667,728,631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620,063,064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4674%。

表决结果:通过。

2.08选举吴迪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5,650,054,57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1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602,389,003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9916%。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换届的议案—选举独立董事》本议案下全部子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3.01选举孙正运先生为独立董事
15,278,240,585
表决情况: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6.932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230,575,018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6.9808%。

表决结果:通过。

3.02选举张咸阳先生为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5,700,439,255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0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652,773,688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3482%。

表决结果:通过。

3.03选举王方先生为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5,699,238,06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3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651,572,49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3158%。

表决结果:通过。

3.04选举赵新炎先生为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5,700,859,92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3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653,194,35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3595%。

表决结果:通过。

3.05选举李建伟先生为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5,668,000,092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4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620,334,52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4748%。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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