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津投城开(600322):津投城开诉讼进展公告

时间:2026年06月23日 19:17:39 中财网
原标题:津投城开:津投城开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322 证券简称:津投城开 公告编号:2026—029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已执行完毕;案件二已作出终审判决;案件三经调解结案,并已执行完毕;案件四为一审判决(已生效);案件五为法院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六为一审已判决(津投城开已上诉);案件七为一审判决(已生效);案件八为一审判决(已生效);案件九为发回重审之一审判决(上诉期内);案件十为一审判决(上诉期内)。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中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投城开”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升物业”)为涉诉第三人;案件二中津投城开全资子公司华升物业为上诉人(原审被告);案件三中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案件四中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案件五中津投城开全资子公司华升物业为涉诉被告;案件六中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案件七中津投城开全资子公司华升物业为涉诉被告;案件八中津投城开全资子公司华升物业为涉诉被告;案件九中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案件十中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

●涉案的金额:案件一涉案金额55,000.00元;案件二涉案金额347,218.00元;案件三涉案金额5,780,000.00元;案件四涉案金额369,437.00元;案件五涉案金额0元;案件六涉案金额4,333,187.00元;案件七涉案金额11,574.70元;案件八涉案金额18,774.70元;案件九涉案金额7,082,770.60元;案件十涉案金额2,961,902.50元(以上案件涉案金额均未包含延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十起案件,公司已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了会计处理,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次十起诉讼的基本情况

序 号案件编号原告被告/第三人受理机构案由涉案金额 (元)案件阶段
1(2025)津 0110民初 6264号刘畅天津市华兆房 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第三人 华升物业天津市东丽区 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 纠纷55,000.00执行完毕
2(2026)津 02民终2909 号张帆天津市华塘房 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华升物 业天津市第二中 级人民法院房屋损害赔偿 纠纷347,218.00终审判决
3(2026)闽 0203民初 1697号长城国瑞 证券有限 公司津投城开厦门市思明区 人民法院服务合同纠纷5,780,000.00调解结案, 执行完毕
4(2026)津 0110民初 1640号天津市东 鼎昶盛建 筑装饰工 程有限公 司津投城开、天 津市华兆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 司天津市东丽区 人民法院承揽合同纠纷369,437.00一审判决 (已生效)
5(2026)津 0112民初 5107号郭殿顺华升物业、王 荣雪天津市津南区 人民法院排除妨害纠纷/原告撤诉
6(2026)津 0103民初 1958号天津富凯 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津投城开、第 三人天津三建 建筑工程有限 公司天津市河西区 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合同 纠纷4,333,187.00一审已判决 (津投城开 已上诉)
7(2026)津 0116民初 6374号张伟天津市天房海 滨建设发展有 限公司、华升 物业天津市滨海新 区人民法院商品房销售合 同纠纷11,574.70一审判决 (已生效)
8(2026)津 0116民初 7210号王景云天津市天房海 滨建设发展有 限公司、华升 物业天津市滨海新 区人民法院商品房销售合 同纠纷18,774.70一审判决 (已生效)
9(2026)津 0113民初 325号于普文天津市华景房 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津投城 开,第三人:天津市北辰区 人民法院债权人代位权 纠纷7,082,770.60发回重审之 一审判决 (上诉期 内)
   天津市宝地建 筑工程有限公 司    
10(2025)津 0113民初 18769号天津市喜 津商品混 凝土科技 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景房 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津投城 开,第三人: 天津市宝地建 筑工程有限公 司天津市北辰区 人民法院债权人代位权 纠纷2,961,902.50一审判决 (上诉期 内)
2024 12 14
上述诉讼具体情况详见津投城开 年 月 日披露的《天津津投城市
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0)、2025年4月22日披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2025年7月12日披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67)、2025年8月2日披露的2025-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公告》(公告编号:076)、2025年8月27日披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11月8日披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25-098)、《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99)、2026年4月25日披露的《天津津投城2026-008 2026
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公告》(公告编号: )、 年4月30日披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

二、本次十起诉讼的进展情况
1、案件一:刘畅诉天津市华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华升物业案2025年12月3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下达(2025)津0110民初6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天津市华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畅经济损失(含财产损失和房屋维修费)25,000元;驳回原告刘畅的其他诉讼请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所涉款项已支付完成,该案执行完毕。

2、案件二:张帆诉天津市华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升物业案
上诉人华升物业因与被上诉人张帆、天津市华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5)津0103民初18046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2026年4月20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26)津02民终29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案件三: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诉津投城开
2026年4月28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6)闽0203民初1697号《民事调解书》,各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津投城开应向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支付财务顾问费1,178万元。截至调解协议签订日,津投城开已向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支付财务顾问费878万元,剩余300万元财务顾问费按如下方式分期支付:
2026年4月30日前,津投城开向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支付财务顾问费150万元;2026年5月30日前,津投城开向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财务顾问费150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所涉款项已支付完成,该案执行完毕。

4、案件四:天津东鼎昶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津投城开、天津市华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
2026年4月24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下达(2026)津0110民初1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天津市华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东鼎昶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93,465.15元及2026年1月2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2026年1月26日至2026年2月5日利息计算基数为217,493.30元,2026年2月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利息计算基数为293,465.15元,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驳回原告天津东鼎昶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5、案件五:郭殿顺诉华升物业、王荣雪案
2026年5月12日,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下达(2026)津0112民初51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郭殿顺撤诉。

6、案件六:天津富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津投城开、第三人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
2026年5月29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下达(2026)津0103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津投城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富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333,187.00元及自2023年7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津投城开已向法院提起上诉。

7、案件七:张伟诉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华升物业案
2026年5月26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下达(2026)津0116民初6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为原告张伟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美岸英郡6号楼-1-502房屋屋顶全面维修,整体铲除原破损防水层,找平基层,重新全部铺设油毡,做好防水措施;驳回原告张伟其他诉讼请求。

8、案件八:王景云诉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华升物业案2026年5月26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下达(2026)津0116民初7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为原告王景云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美岸英郡6号楼-1-501房屋屋顶全面维修,整体铲除原破损防水层,找平基层,重新全部铺设油毡,做好防水措施;驳回原告王景云其他诉讼请求。

9、案件九:于普文诉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投城开、第三人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
2026年6月12日,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下达(2026)津0113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于普文(2022)津0113民初9415号案件工程款6,852,770.6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以6,852,770.6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2024年12月19日止);被告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于普文(2022)津0113民初9415号案件垫付的农民工保证金230,000.0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以2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2024年12月19日止);被告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于普文(2022)津0113民初9415号案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7,082,770.6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30日起至2024年12月19日止,按照日0.0175%标准计算);驳回原告于普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10、案件十:天津市喜津商品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投城开、第三人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
2026年6月12日,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下达(2025)津0113民初18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喜津商品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2019)津0113民初8546号案件货款2,961,902.50元;被告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喜津商品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2019)津0113民初8546号案件受理费15,248.00元;驳回原告天津市喜津商品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十起诉讼,公司已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了会计处理,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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