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为促进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
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及《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
则。 |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秘书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
促进和保障董事会秘书积极履行职责,推
动提高公司质量,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省建筑设计
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细则。 |
|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
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是公
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
指定联络人,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
责的依托部门。 |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协助董事
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
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
会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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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
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
市场等行为。 |
| |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
|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
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
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
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和工作
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
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
业或者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
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
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
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
作经验。
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的人士不得被提名为公
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
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
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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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被提名
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
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
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
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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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或者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
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 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三次以上
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
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
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
相关风险。
公司应当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本条要
求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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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
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
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规范运作》
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提名
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
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
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
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
|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
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
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
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
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
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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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
|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
| 管理,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
(三)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主动向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
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
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
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定期报告
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
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
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
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
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
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规定编
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
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
织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
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
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
告。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
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
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
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
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的,向 |
|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
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
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
工作并签字;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
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 |
|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
和服务工作机制。 | |
|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
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
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
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 | |
|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
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
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
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
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
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九)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
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
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问询。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
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
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
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
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运作》、深
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
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
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
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
的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
核实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履行的其他职责。 |
|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
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
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
务。 | |
|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
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培
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
权利和义务。 | |
|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和督促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忠实、勤勉
义务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在知悉公司做
出或可能做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
予以提醒警示。 | |
|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 | 第七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提供便利条件,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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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
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 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
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
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知悉
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的,应当按
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
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
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重大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
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
碍和严重阻挠时,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
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
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
者阻挠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提供相关证据。 |
|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
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
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
料和信息。 |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
行职责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
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
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董事会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董事
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
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
关资料。 |
| |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
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息披露
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
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
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
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
| | 券交易所报告。 |
| 第十五条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
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
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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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
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
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
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
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
确认,董事会秘书也应当签字确认。 | 第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
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
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
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
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
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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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任免程序 |
| |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
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
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设
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为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
|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
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
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给公司或者股东造
成重大损失的。 |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董事会秘
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
悉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将其
解聘: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任一情
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
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四)违反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
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
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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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
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
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
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 第十五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
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
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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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
|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在任期届满前可以依
据与公司签订的聘任合同的规定,辞去职务。 |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在任期届满前可以
依据与公司签订的聘任合同规定,辞去职
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安徽省建筑设计研
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离职管理制度》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依规
接受离任审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
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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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
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移交有关档案
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的事项。 | |
|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
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
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
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
职后六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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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考核评价与责任追究 |
| |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考核与评价
按照公司相关薪酬制度与绩效考核规定执
行。 |
| | 第十九条公司发现董事会秘书未按照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
勉地履行职责,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情节
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
| |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时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会
应当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
| | 第六章 附则 |
| |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
定、修订和解释。 |
|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第一章 总则 | |
|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报
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
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徽
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
的规范治理文件,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
项内部报告工作,完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
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明确公司各部门、
各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重
大事项的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信息
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徽省
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省建筑设计研
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
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上市公司的规范治理文件,制定本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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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情形或事件(下称“重大事项”)时,按
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
人员(下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
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本制度所称报告仅指信息报告,不代表履行
相关审批程序。 | 第二条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是指当出
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
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本制度所称报告仅指信息报告,不代表履
行相关审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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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但
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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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公司各部门(含分公司或分支机构)
负责人和指定的信息联络人;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和指定的信息联络人;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
其指定的联络人;
(三)公司各部门(含分公司或分支机构)
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信息联络人;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指定的信息联络人;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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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 |
| 第四条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
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
项;
(二)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
本款所称重大交易,是指《安徽省建筑设计
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交易。
(三)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本款所称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安徽省
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
(四)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本款所称重大
诉讼和仲裁,是指《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
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
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
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
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 第四条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
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
整地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重
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
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
本款所称重大交易,是指《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交易。
(三)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本款所称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
关联交易。
(四)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本款所称重
大诉讼和仲裁,是指《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
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
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
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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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
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额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
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
10.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
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
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
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
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
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
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
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
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
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
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
闭的决定通知;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
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
条第(二)项的规定。
(七)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
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
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 7.公司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
关重大行政处罚;
9.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
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10.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
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
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
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
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
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
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
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
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
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
关闭的决定通知;
18.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9.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
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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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
发生较大变化;
5.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
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
变动;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
重大变化;
7.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
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8.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市场环境、贸
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
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9.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0.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
11.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
12.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
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
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
13.公司申请破产或被宣告破产;
14.公司股份变动、合并、分立等;
1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情形。 | 本条第(二)项的规定。
(七)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
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
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
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
行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
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
意见;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
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6.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
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
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
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
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
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
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
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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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5.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
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6.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情形。 |
|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接到咨询后,应根据本制
度判断该事项是否需要履行报告义务。董事
会秘书应将咨询结果回复报告义务人。需要
履行报告义务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
董事长汇报。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事项,董
事会秘书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须经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事项议案。 |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接到咨询后,应根据本
制度判断该事项是否需要履行报告义务。
董事会秘书应将咨询结果回复报告义务
人。需要履行报告义务的事项,董事会秘
书应及时向董事长汇报。需要履行审批程
序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公司相关各
方积极准备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事
项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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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 |
| 第八条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
下列任一时点的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预报所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
大事项: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
会审议时;
(二)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 第八条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
及下列任一时点的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
长、董事会秘书预报所负责范围内可能发
生的重大事项: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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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责任与处罚 | |
| | 第十二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
度。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
述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情况向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应保证
报告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