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股份(603759):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759 证券简称:海天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2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15元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年5月28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61,76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3,102,400元。 三、 相关日期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成都大昭添澄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海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费伟、费功全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15元;个人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的(含1年),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1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实际税负情况: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35元。如果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参照QFII股东执行。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35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15元。 五、 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将根据《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发行条款及相关规定,对可转债当期转股价格进行调整。详情请参考公司同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相关事项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8-89115006 特此公告。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6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