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601628):中国人寿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2026年 6月 25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送 工作,防范内幕交易风险,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公开、 公正原则,保护公司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等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 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负 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上市地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相关要 求,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登 记存档及证券交易所报送工作。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 时向公司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 理,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直 接负责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维 护本办法的有效执行。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级机构、子公司和重要参 股公司。 公司各级机构、子公司和重要参股公司具体负责本部门 或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相关事务。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生产经营的外部条 件以及生产经营状况发生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 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 报废;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 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 产的百分之二十;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 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 之十; (八)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公司的董事、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 法履行职责; (十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 (十四)按照公司上市地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相关规定,属于内幕信息的其他事项; (十五)公司判断认为属于内幕信息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 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 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 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按照公司上市地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 关规定,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组织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传达相关监管要求,督 促落实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的登记存档工作,并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向 证券交易所报送。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直属专业机构、子 公司和重要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各部门、各单位内幕信 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指定专人作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联系人(以下简称“工作联系人”),具体负责本部门或本 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存档,以及传达内幕信 息管理相关监管要求等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各级机构、子公司和重要参股公司获悉 相关内幕信息时,应当由本部门或本单位工作联系人及时向 相关部门或单位和人员进行保密提示(附件 1)并组织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 2),及时记录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 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 确认。各部门、各单位工作联系人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进行及时整理汇总,并在 2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扫描件向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备。各部门、 各单位应当自行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纸质正本的 保存,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年。 第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 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参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填写 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报备。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参照第十 二条的规定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报备。 由公司相关部门组织填写的,相关部门应当对相关材料 进行审核、整理、确认及报备。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 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委托 部门应当参照第十二条的规定组织相关机构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委托部门应当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整理、 确认及报备。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根据事项进程分 阶段报备的,相关单位和公司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提醒相关各 方,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送达公司的时间不得 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对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所 述主体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进行形式审核及整 理备案。发现上述主体未及时填报或者填写不全的,有权要 求其于规定时间内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向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涉及内幕信息时,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 方式填写《对外报送内幕信息审批表》(附件 3),经部门 负责人、分管领导、董事会秘书审批及董事长签署同意后方 可对外报送。公司相关部门经办人员应当向信息接收单位进 行保密提示。《对外报送内幕信息审批表》审批完成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扫描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各部门 应当自行做好《对外报送内幕信息审批表》正本的保存,自 审批完成(含持续登记)之日起至少保存 10年。 第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 信息的,在信息接收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以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对外报送内幕 信息审批表》中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向公司以外 单位报送信息涉及内幕信息时,除需履行《对外报送内幕信 息审批表》审批流程外,需同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 第四章 证券交易所报送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需向证券交易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 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 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如发生第二十条所列事项的,向证券 交易所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 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 (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 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 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 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 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公司 相关部门除组织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 组织相关主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4)。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 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 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 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经由董 事长与董事会秘书签署确认意见的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 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 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 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首次依 法公开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相关单位、部门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办公室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的纸质正本及相应的电子文档;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汇总,并在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根据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要求进行报送。 公司披露前款规定的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 化的,相关单位、部门应当及时补充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五条 涉及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纸 质正本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保存,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 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公 司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七条 对于公司聘请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资产评估、资信评级、 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公司与其订 立保密协议或制定严格的保密措施,使之确保内幕信息在公 开披露之前不会对外泄露;外部知情人士或机构不得利用公 司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八条 公司每年度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影响公司股 价的重大敏感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产品的情况。 公司在自查中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第 二十九条的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个工作日 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北京证监局及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九条 相关主体未按照本办法报送《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存在虚假记载、 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拒不配合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 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制作,或者内幕信息知情人因故意 或过失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属于 公司内部人员的,公司可以按照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或者劳动 合同约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于公司以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公司将在知 情范围内依法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相关主体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定义用语的含义,参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的有关规 定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国 寿人险发〔2021〕44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保密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关于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监管要求,提示如下: 1.贵单位/部门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2.贵单位/部门及获悉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为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得泄露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3.如贵单位/部门因保密不当致使该内幕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我们; 4.本公司会将涉及贵单位/部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并根据相关监管要求视具体情况报送证券交易所。 特此提示。 附件2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在内幕信息未披露前,不得泄露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证券代码:601628(A股)、2628(H股)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公司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内幕信息事项应一事一记,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信息应分别记录。 2.知情人类型包括自然人、法人、政府部门。 3.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一栏请填入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4.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5.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6.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7.如为本公司相关人员登记,须填写本公司登记人姓名;如为本公司相关人员汇总,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3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报送内幕信息审批表
附件4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中国人寿 公司代码:601628(A股)、2628(H股)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