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印务(002799):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440号 致: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5日在西安市高新区团结南路18号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现场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2026年6月3日召开第十八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6年6月4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5日14:00在西安市高新区团结南路18号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思奇甬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6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0,356,3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805%,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9,115,7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928%。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40,5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76%。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6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60,5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1%。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49,637,0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17%;反对707,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06%;弃权11,6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41,3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384%;反对707,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034%;弃权11,6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82%。 表决结果:通过。 2、《2026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9,634,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99%;反对709,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19%;弃权12,3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8,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423%;反对709,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1504%;弃权12,3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73%。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工资总额2025年度执行情况及2026年度预算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9,634,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99%;反对709,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19%;弃权12,3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8,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423%;反对709,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1504%;弃权12,3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73%。 表决结果:通过。 4、《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149,629,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64%;反对713,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44%;弃权13,8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3,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528%;反对713,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297%;弃权13,8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75%。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9,632,9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89%;反对709,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19%;弃权13,8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7,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320%;反对709,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1504%;弃权13,8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75%。 表决结果:通过。 6、《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49,634,9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02%;反对707,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06%;弃权13,8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9,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790%;反对707,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034%;弃权13,8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75%。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3,084,92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61%;反对707,54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29%;弃权13,84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9,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790%;反对707,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034%;弃权13,8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75%。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2026年度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9,634,9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02%;反对707,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06%;弃权13,8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9,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790%;反对707,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034%;弃权13,8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75%。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2026年度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9,627,8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55%;反对710,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26%;弃权17,8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2,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572%;反对710,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313%;弃权17,8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15%。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2025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9,633,0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90%;反对707,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06%;弃权15,6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7,3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444%;反对707,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034%;弃权15,6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22%。 表决结果:通过。 11、《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9,619,8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02%;反对720,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94%;弃权15,6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24,1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742%;反对720,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736%;弃权15,6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22%。 表决结果:通过。 12、《关于续聘2026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9,636,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12%;反对707,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06%;弃权12,3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40,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893%;反对707,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034%;弃权12,3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73%。 表决结果:通过。 13、《关于调整拟以公开方式对经营场所进行招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9,635,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05%;反对708,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13%;弃权12,3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9,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084%;反对708,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843%;弃权12,3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73%。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A座509单元,邮编:100033 2026年6月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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