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华泰证券(60168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6年修订)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的资产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包括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全资、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 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比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司 提供对外担保应与业务需要相关且与业务规模匹配;公司除依照规定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外,不得为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 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被担保方提供担保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二)审核:对被担保方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及核实,并呈报公 司首席执行官审核; (三)审议: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或根据本制度第 九条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 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八条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九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须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每年度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签订书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要求,与担保有关的合同等法律文件必须经公司合规法律部审核同意。担保合同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债权人、债务人;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金额等;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担保的范围、方式和期间; (五)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反担保合同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对外担保的合同、 协议或者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公 司其他管理人员签订。 公司原则上只提供一般保证,严格控制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四条公司的担保事项,由公司所属部门或分支机构根据其 职责提出申请或建议。 根据前款规定提出申请或建议的部门或分支机构承担以下管理 职责: (一)对提供担保的主债务人进行尽职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 测等,核实其资质条件; (二)就担保事项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作出论证,并揭示担保事项 可能涉及的风险因素; (三)草拟有关担保事项的文件,在担保事项审查、批准、备案 过程中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四)处理担保事项存续期间的具体事宜; (五)跟踪、监督担保事项涉及的当事人履行义务,及时报告、 反馈与担保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办理与担保事项有关的其他事宜,参与处理担保事项引起 的纠纷; (七)及时将担保事项有关信息向计划财务部报备,办理担保业 务一周内,向董事会书面备案。 第十五条公司计划财务部主要负责: (一)参与对由公司提供担保的主债务人进行尽职调查,对担保 事项涉及的财务风险进行识别,提出应对预案和处置措施; (二)登记由担保事项发起部门或审批部门报送的担保事项并建 立业务台帐,并每月统计对外担保总金额; (三)就担保事项涉及的重大问题或纠纷处置提出财务处理意见; (四)收集被担保方财务资料及审计报告,定期分析财务状况及 偿债能力,建立被担保方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资金运营部主要负责: (一)审核公司的融资类担保申请,评估对公司流动性的影响, 提出处理意见; (二)对融资类担保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事中风险监控和跟踪监 督,督促担保事项的按期解除; (三)参与对由公司提供担保的主债务人的尽职调查,对担保事 项涉及的流动性风险等进行识别,提出应对预案和处置措施; (四)提出公司自身债务融资担保事项的申请或建议,并对公司 自身债务融资担保进行事后跟踪和监测。 第十七条公司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 (一)审核公司的净资本类担保申请,评估对公司风控指标的影 响,提出处理意见; (二)参与对由公司提供担保的主债务人的尽职调查,对担保事 项涉及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识别,提出应对预案和处置措施; (三)对净资本担保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事中风险监控和跟踪监 督,督促担保事项的按期解除。 第十八条公司合规法律部主要负责: (一)审核担保事项及有关法律文件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二)处理担保事项涉及的争议及诉讼仲裁事务,对担保事项的 有关当事人进行追偿; (三)参与对由公司提供担保的主债务人的尽职调查,对担保事 项涉及的合规风险进行识别,提出应对预案和处置措施。 第十九条公司稽查部监督检查公司所属部门、分支机构涉及的 担保事项,对担保事项实行定期或专项审计和稽核。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一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 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 的,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 责任按《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 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规定的媒体及时 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至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按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予以披露。 第二十六条如公司提供予联属公司的财务资助,以及公司为其 联属公司融资所作出的担保,两者按《香港上市规则》第14.07(1)条所界定的资产比率计算合共超逾8%,则公司必须在合理切实可行情 况下尽快公布以下资料: (一)按个别联属公司作出如下分析:公司对联属公司所提供的 财务资助款额、公司对联属公司作出注入资本承诺的款额,以及公司为其联属公司融资所作出的担保款额; (二)财务资助的条款,包括利率、偿还方式、到期日以及抵押 品(如有); (三)承诺注入资本的资金来源; (四)联属公司由公司作担保所得银行融资中已动用的数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 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任何人不得 擅自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协议或者其他具有担保效力的法律文件。违反规定程序越权签订前述文件,给公司或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责任人员,在 办理对外担保事项的申请、审查及审批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公司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在对外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相关部门及 人员应采取必要措施,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未公开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依法公开披露,违者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所称“联属公司”,是指在公司的财务报表中, 被公司根据《香港财务汇报准则》以权益会计法来记账的公司。这包括该等标准所界定的联营公司和共同控制实体。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与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本制度生效之 日起,《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自动失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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