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鹰国际(600567):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三新路118号国际金融中心汇西写字楼一座12楼,邮编:310000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1079 致: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山鹰国际”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山鹰国际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山鹰国际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2026年6月11日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14点30分;召开地点为安徽省马鞍山市勤俭路山鹰国际办公大楼。 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1.01回购股份的目的 1.02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1.03回购股份的方式 1.04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05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1.06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1.07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1.08 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1.09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1.10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2、《关于终止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股票的议案》; 3、《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6年6月16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持股数共计963,466,384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5.2750%。 结合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72名,代表股份共计649,350,557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0.2950%。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1.01回购股份的目的 同意1,608,367,432股,反对3,690,786股,弃权758,72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41%,表决结果为通过。 1.02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同意1,608,367,432股,反对3,626,186股,弃权866,62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41%,表决结果为通过。 1.03回购股份的方式 同意1,608,326,832股,反对3,690,786股,弃权799,32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15%,表决结果为通过。 1.04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同意1,607,303,132股,反对4,677,686股,弃权836,123股,同意股数占出99.6581%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为通过。 1.05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同意1,608,318,032股,反对3,693,686股,弃权805,22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10%表决结果为通过。 1.06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同意1,607,793,832股,反对3,845,786股,弃权1,177,323股,同意股数占99.6885%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为通过。 1.07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同意1,608,582,032股,反对3,271,886股,弃权963,02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74%,表决结果为通过。 1.08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同意1,607,720,932股,反对3,726,786股,弃权1,369,223股,同意股数占99.6840%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结果为通过。 1.09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同意1,608,450,932股,反对3,306,686股,弃权1,059,32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92%表决结果为通过。 1.10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同意1,607,475,132股,反对3,734,486股,弃权1,607,32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87%结果为通过。 2、《关于终止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股票的议案》 同意1,604,984,488股,反对3,754,586股,弃权1,120,62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71%,表决结果为通过。 3、《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607,467,032股,反对3,304,586股,弃权2,045,32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82%,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没有对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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