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创视讯(300264):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陈坤江)
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佳创视讯 股票代码:300264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坤江 住所/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 股权变动性质: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年06月2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创视讯”或“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佳创视讯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6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7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9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10第七节 备查文件............................................................11附表:简式权益报告书 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坤江 姓名:陈坤江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405241962******** 住所/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资金需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安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6年6月2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坤江先生及另外两名股东与受让方凌穹昆仑分别签署《关于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陈坤江先生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20,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6419%。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转让方与受让方持有股份的变化情况具体如下:
甲方(受让方):上海凌穹昆仑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转让方):陈坤江 (1)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上市公司”或“佳创视讯”)系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批准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核准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264)。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为430,857,518股,其中乙方持有80,249,765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8.6256%。 (2)乙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0,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6419%)转让给甲方,甲方同意受让。 (3)隋湘同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15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截至签署日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2669%)转让给甲方,并于2026年6月26日签署《关于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合同编号为【2026-002】)。罗伟同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4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截至签署日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0928%)转让给甲方,并于2026年6月26日签署《关于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合同编号为【2026-003】)。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份转让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2.本次股份转让 2.1.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依本协议之约定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合计20,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截至签署日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6419%)转让予甲方,甲方依本协议之约定受让乙方持有的标的股份(以下称为“本次股份转让”)。 2.2.双方确认本协议约定转让之标的股份包含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提案权、收益权等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 3.股份转让价款 3.1.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为7.33元/股,即标的股份的转让总价款共计为146,600,000元(大写:壹亿肆仟陆佰陆拾万元整)(以下称为“股份转让价款”)。 3.2.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份转让交割日期间,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不发生变化,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调整为除权后的股份数量(调整后股份数量=原标的股份数量×(1+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每股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每股价格=原股份转让价款÷调整后股份数量)。如在过户登记手续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发现金股利之除息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不作调整,每股价格调整为扣除除息分红后的价格(调整后的每股价格=原每股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股份转让价款相应调整(调整后的股份转让价款=调整后的每股价格×原标的股份数量)。 4.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及股份过户安排 (1)第一期股份转让款(占全部股份转让款的20%):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指定收款账户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款29,320,000元(大写:贰仟玖佰叁拾贰万元整)。 (2)第二期股份转让款(占全部股份转让款的50%):自双方取得深交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审查确认文件后的15个交易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指定收款账户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款73,300,000元(大写:柒仟叁佰叁拾万元整)。 (3)第三期股份转让款(占全部股份转让款的30%):甲方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款后,乙方应在10个交易日内配合甲方及上市公司向中登公司提出标的股份过户所需资料。甲方应在本次股份转让交割日后的15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三期股份转让款43,980,000元(大写:肆仟叁佰玖拾捌万元整)。 7.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与终止 7.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7.2.本协议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和补充。对本协议的变更和补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签署。变更的部分及补充的内容,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7.3.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完成标的股份交割之日,如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自甲方向乙方发出解除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乙方应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15日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如有),如逾期退还的,每逾期一日按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出现标的股份被司法冻结、查封的情形; (2)上市公司出现重大行政处罚且该等情形对上市公司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上市公司被追究刑事责任。 8.违约责任 8.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其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者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其做出的声明、陈述、承诺或保证,均构成违约,其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负责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以及为维护权益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 8.2.乙方就所持标的股份的再次出售、转让、质押、托管或设置任何形式的第三方权利负担(包括优先购买权或购股权等),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签订备忘录或合同、或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签订和本次股份转让相冲突或包含禁止或限制标的股份转让条款的合同或备忘录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或违反本协议第5.6款约定的,乙方应向8.3.若甲方逾期支付乙方股份转让款,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如甲方逾期付款行为未纠正超过30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按本协议股份转让价款金额20%支付违约金。 8.4.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前提下,若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积极配合办理本次股份转让审批、确认、过户登记手续或存在其他违约情形且经相对方提出后仍未整改超过10个工作日,则守约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或选择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按股份转让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 9.权利转让 9.1.除非事先得到其他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协议或本协议任何部分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及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2.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2.1.本协议的签署、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境内法律。 12.2.因履行本协议引发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该争议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院实施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为解决本争议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鉴定费和公证费等。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佳创视讯实际控制人无变化。 五、尚待履行的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事宜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方可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凌穹昆仑的调查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的调查和了解。经核查,凌穹昆仑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主体资格及资信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本次权益变动标的股份的限制情况或其他安排情况 形,包括但不限于查封、冻结等。 八、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未清偿的负债,也不存在上市公司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负债提供的未解除的担保,或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自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签订之日前六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声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股份转让协议;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佳创视讯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作出如下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陈坤江 日期:2026年6月26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日期:2026年6月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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