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矿能源(600188):《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战略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 使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根据本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外部 董事应占多数,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 当其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职权。 第六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 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 第八条公司战略发展部门为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办事机 构,承担有关具体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二)对公司的年度战略发展计划和经营计划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影响公司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战略发展部门负责做好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 议的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十二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会议议题进行讨论,并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三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须经公司董事会、战略与 发展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四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的方 式召开,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采用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也可采 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 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通知方式为:传真、电子邮件、 电话及专人送达等。 第十六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六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 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 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 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每次只能委托 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 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条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 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 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有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二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 决。 第二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对议案 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如有必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 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 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 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 等档案资料由公司战略发展部门保存,并报公司董事会办事机构 备案。 第二十七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委员有关 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人数 不足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无关联关系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 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 上市地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解 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制订并修改。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