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源电气(002028):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6年06月27日 01:11:09 中财网
原标题:思源电气: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无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6月26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6年6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6年6月26日9:15至2026年6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上海市闵行区都会路3799号星河湾酒店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董增平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34人,代表股份460,242,6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8114%。公司董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237,500,8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487%。

3、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20人,代表股份222,741,8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627%。

4、中小股东(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30人,代表股份231,721,4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1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8,979,5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7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20人,代表股份222,741,8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627%。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决议:1、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4,753,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346%;反对2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弃权15,461,1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451,2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对2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弃权15,461,1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451,2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23%。

2、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4,752,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344%;反对2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弃权15,460,5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451,7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231,4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153%;反对2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弃权15,460,5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451,7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20%。

3、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4,763,2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367%;反对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15,456,4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447,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241,9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198%;反对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弃权15,456,4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447,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03%。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4,751,3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341%;反对3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弃权15,460,4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451,7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230,0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147%;反对3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弃权15,460,4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451,7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20%。

5、审议通过了《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为等额选举,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股东累积投票表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为:董增平先生、陈邦栋先生、秦正余先生、杨帜华先生。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5.01选举董增平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414,643,0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0.09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6,121,7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3213%。

5.02选举陈邦栋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436,476,3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83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7,955,1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7436%。

5.03选举秦正余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405,316,0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8.06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6,794,8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2963%。

5.04选举杨帜华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434,561,7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42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6,040,5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9173%。

6、审议通过了《选举公司独立董事》
本议案为等额选举,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股东累积投票表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为:邱宇峰先生、艾芊先生、陈诗韵女士。具体表决结果如下:6.01选举邱宇峰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440,297,4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66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1,776,1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3926%。

6.02选举艾芊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454,821,0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2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6,299,8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603%。

6.03选举陈诗韵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454,600,1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7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6,078,9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65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九届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4,747,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333%;反对3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弃权15,457,7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447,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226,3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131%;反对3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弃权15,457,7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447,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08%。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4,286,3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331%;反对2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弃权15,934,0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925,2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5,765,0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140%;反对2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弃权15,934,0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925,2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64%。

该决议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王强律师、林茜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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