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高院(68833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 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高院”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规定,对西高院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726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7,914.4867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4.1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2,069.1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6,090.83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5,978.30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年 6月 13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3〕39142号《验资报告》。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公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投入以下募投项目建设:
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公司 2026年 4月 1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6-007)。 三、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的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常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公司”)为“输配电装备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及“输配电产业先进计量测试创新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之一,为确保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常州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 600.00万元的无息借款,用于“输配电装备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及“输配电产业先进计量测试创新中心建设项目”建设。公司将根据前述募投项目的建设安排及实际资金需求,在借款总额度内一次性或分次逐步向常州公司发放借款。 借款期限为自实际发生之日起至“输配电装备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及“输配电产业先进计量测试创新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完毕止,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到期后可续借,也可提前偿还。本次借款金额将全部用于实施募投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上述借款划拨、滚动使用及其他后续相关的具体事宜。 四、借款对象的基本情况
五、本次提供借款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常州公司提供借款,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本次提供借款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次借款将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常州公司将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常州公司将与中金公司及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保障募集资金的使用安全。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6年 6月 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常州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 600.00万元的无息借款,用于实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输配电装备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及“输配电产业先进计量测试创新中心建设项目”。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已经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常州公司提供借款,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本次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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