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特索道(002159):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DEWELL&PARTNERS 中国武汉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88号 卓尔国际中心20-21楼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2026)得伟君尚律字第7783号 致: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年6月13日,贵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登载了《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合法律规定。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9日15:30在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一路特1号D1栋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因公司董事长周爱强先生因公事出差不能参加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了副董事长王栎栎先生主持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2人,代表股份43,988,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09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2,144,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7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0人,代表股份1,843,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9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0人,代表股份1,843,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0人,代表股份1,843,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98%。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查验出席本次现场股东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对召开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现场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逐项予以投票表决。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表: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53%;弃权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58%。 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律师: 李剑 律师: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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