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日新(301162):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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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本次股东会未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上述议案和事项均符合《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均已在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应为截至2026年6月22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i)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ii)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保荐机构工作人员;(iii)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26年6月22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提交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有效证件和身份证明等文件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86名,持有公司117,556,960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974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179名,持有公司36,294,166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424%。 其中,以现场表决方式出席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8名,持有公司89,175,622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704%;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78名,持有公司28,381,338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036%。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主体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未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雍正先生主持,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7,503,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542%;反对26,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22%;弃权27,7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3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6,240,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99.8517%;反对26,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718%;弃权27,7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765%。 2.审议《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7,504,8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557%;反对24,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07%;弃权27,7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3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6,242,0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99.8564%;反对24,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672%;弃权27,7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765%。 3.审议《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7,426,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888%;反对91,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82%;弃权38,7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3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6,163,4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99.6399%;反对91,9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2533%;弃权38,7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1067%。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张 蒙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孔俊杰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孔鑫 2026年6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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