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热电(600719):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反舞弊与举报制度

时间:2026年06月29日 20:15:31 中财网
原标题:大连热电: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反舞弊与举报制度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与举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部控制,规范公司员工行为,降低公司经营风险,维护公司
和股东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和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
定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反舞弊工作坚持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宗旨,目的是
规范公司董事、高管及所有员工的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职业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树立廉洁从业和勤勉敬业的良
好风气,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行为的发生。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全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职员工。

第二章 舞弊的概念及形式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隐
瞒、伪造、串通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
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
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
为谋取自身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公司、股东正当经
济利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
行为: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合法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
他人;
(三)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财;
(四)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
(五)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六)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
(七)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八)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进行各种活动;
(九)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五条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部人员
为使公司获得不当经济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获得相关利益,采用
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国家、其他组织、个人或股东利益的
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一)贪污、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侵占、挪用、盗窃公司资产;
(三)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四)故意隐瞒、谎报交易事项,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
支付款项,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六)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七)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或公司的商业、技术秘密;
(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九)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或谋取组织不当经济利益的舞
弊行为。

第三章 反舞弊的工作重点和责任归属
第六条公司将下列情形作为反舞弊工作的重点:
(一)未经授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公司资产,
牟取不当利益;
(二)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故意重大遗漏等;
(三)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四)公司相关部门或人员串通舞弊。

第七条公司管理层应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责任。管理层负
责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包括舞弊风险评估和预防舞弊在内的反
舞弊程序和控制并进行自我评估。

公司管理层承担对公司全面的反舞弊工作协调和指导工作;
公司指定内部审计部门为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具体组织公司范
围内(含分、子公司)的反舞弊工作;各业务部门承担本部门的
反舞弊工作。人事、财务、法务部门按职责配合开展背景调查、
资金管控、法律支持、损失追偿等反舞弊相关工作。

第四章 舞弊的预防和控制
第八条公司管理层应当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营造反舞
弊的企业文化环境,建立健全预防舞弊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九条公司管理层应评估可能发生的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
的控制程序和机制,设立举报投诉渠道进行防范和发现舞弊,实
施控制措施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并对舞弊行为采取适当且有
效的补救措施。

第十条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对采购、财务、资产、项目等关键
岗位拟聘用或晋升人员开展背景调查,例如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犯罪记录等。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舞弊和举报的接收、调查、
报告和提出处理意见,并接受来自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调查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存在亲属、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五章 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协助
公司管理层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
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控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
的舞弊行为,负责管理舞弊案件的举报电话、举报信件、电子邮
件,接收员工或外部第三方相关人员实名或匿名举报,开展案件
内部评估、实施案件调查,形成书面记录并将案件调查结果及时
向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应将举报渠道(举报
电话、电子邮箱等)对外公布,不受理微信群、社交软件、群发
消息等非正式渠道举报,保障举报渠道通畅,并对举报和调查处
理后的舞弊案件材料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员工和外部相关人员可通过举报电话、
电子信箱、信件等途径举报公司内部或相关舞弊案件,包括违反
职业道德情况的投诉、举报信息。公司优先受理附带完整时间、
金额、单据、记录等证据线索的实名举报;无事实依据、捕风捉
影、恶意诬告的举报不予立案。

第十四条 对涉及非高级管理人员的实名举报,内部审计部
门自接到举报后,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司经理,按照指示展开
调查处理;对涉及非高级管理人员的匿名举报,内部审计部门自
接到举报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内部评估,并决定是否上报经
理。

第十五条 对涉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举报,内部审计部门自接
到举报后,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董事会,由董事会决定进一步调
查的事项。必要时可成立特别调查小组或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开展
调查。

第十六条 对于涉及非高级管理人员舞弊的调查结果,内部
审计部门上报给公司经理;对于涉及高级管理人员舞弊的调查结
果,内部审计部门上报给董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经理对非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做出处罚
决议;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做出处罚决议。

第十八条 接受举报投诉或参与舞弊调查的工作人员不得擅
自向任何部门及个人提供投诉举报人的相关资料及举报内容;确
因工作需要查阅投诉举报相关资料的,查阅人员必须对查阅的内
容、时间、查阅人员的有关情况在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专门登
记。查阅登记信息永久留存,严禁私自摘抄、转发举报人信息与
举报内容。

第十九条 举报人在协助调查工作中应受到保护。公司禁止
任何非法歧视或报复行为,或对于参与调查的员工采取敌对措施。

对违规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或对投诉举报人采取打击报复的人员,
将予以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
理。

第二十条 对于实名举报,内部审计部门收到线索后5个工
作日内反馈受理状态;无论是否立项调查,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
将舞弊案件调查处理结果向举报人书面通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坚持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原则,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将对外
投资、重大采购和出售资产、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作为审计重
点,合理关注和检查公司内部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第六章 舞弊的补救措施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发生舞弊案件后,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
发生舞弊案件的环节进行评估并改进,责任部门15个工作日内提
交内控优化书面报告;内部审计部门3个月内开展整改复核,杜
绝同类舞弊重复发生,必要时由责任部门向公司高管层提交改进
控制的书面报告,以预防舞弊行为的再次发生。

第二十三条对证实有舞弊行为的员工,公司按相关规定予以
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行为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规定的有关事宜,按照适用的有关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如与日后不时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相冲突的,则公司应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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