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闻(000793):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关于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6月29日 21:00:56 中财网
原标题:*ST华闻: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关于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 关于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 法 律 意 见 书[email protected] W.www.grandall.com.cn
法律意见书
国浩琼律法意字【2026】第645号
致: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闻传
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闻集团”)
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执行重整计划完成情况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
司本次执行重整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含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已经存在的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
且是基于本所对公司执行重整计划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
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
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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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专业文件之内容的引用,并不表
明本所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
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本所律师出具意见基于以下假设,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认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
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
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
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
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
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就本次重整计划执行事宜之目的
使用,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上报相关部门或公开披露,
但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相关事实
2024年10月21日,因申请人三亚凯利投资有限公司向海
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申请对华闻
集团进行重整并申请先行启动预重整程序,2024年10月25日,
海口中院作出(2024)琼01破申70号《决定书》,决定对华闻
集团启动预重整。

2024年10月25日,海口中院作出(2024)琼01破申70
号《决定书》,指定华闻集团清算组担任华闻集团预重整期间的
临时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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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6日,海口中院作出(2024)琼01破申70号
《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华闻集团重整一案,并于2026年2
月28日作出(2026)琼01破16号《决定书》,指定华闻集团
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2026年3月2日,海口中院作出(2026)琼01破16号之
一《决定书》,准许华闻集团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
营业事务。

2026年4月27日,华闻集团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
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了《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华闻传媒投资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26年4月28日,海口中院作出(2026)琼01破16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华闻集团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2026年6月25日,华闻集团已向管理人提交了《华闻传媒
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
“《执行报告》”);同日,管理人已向海口中院提交了《华闻
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以
下简称“《监督报告》”),认为截至《监督报告》提交之日,
华闻集团重整计划的执行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的标准。

二、法律分析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为:
1.重整投资人根据重整计划以及重整投资协议的规定足额
向管理人指定银行账号支付全部重整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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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及向债权
人分配的转增股票已登记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3.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偿债现金已预
留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4.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已
支付完毕或已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重整计划执行的具体情况
根据华闻集团向管理人提交的《执行报告》以及管理人向海
口中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l.重整投资人根据重整计划以及重整投资协议的规定足额
向管理人指定银行账号支付全部重整投资款
截至2026年5月12日,管理人账户已收到全体重整投资人
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合计金额人民币2,256,790,000元(大
写:贰拾贰亿伍仟陆佰柒拾玖万元)。全部重整投资人已经支付
完毕全部的重整投资款。

2.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及向债权
人分配的转增股票已登记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截至2026年6月18日,华闻集团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
完成,转增的共计2,396,694,548股股票已直接登记至管理人开
立的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
户。

3.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偿债现金已预
留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截至2026年5月12日,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应向债权人分配
的偿债现金已预留至管理人银行账户,足以支付全部清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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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已
支付完毕或已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截至2026年5月12日,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应支付的包括案
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聘请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费用、转增股
票登记及过户税费等在内的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均已支付完毕
或已预留至管理人银行账户。

(三)重整计划执行的确认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闻集团已
出具《执行报告》,报告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管理人已向海
口中院提交《监督报告》,认为截至《监督报告》提交之日,华
闻集团重整计划的执行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的标准。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已经符合《重整计划》
规定的执行完毕标准,华闻集团已依法向管理人提交《执行报告》,管理人已依法向海口中院提交《监督报告》。因此,本所律师认
为,《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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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专为《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关于华闻传
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书》之签
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史佳文、郑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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