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稀有色(600259):中稀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26年6月)

时间:2026年06月30日 17:46:16 中财网
原标题:中稀有色:中稀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26年6月)

中稀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中稀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
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管理
机构相关规定,全面落实公司章程要求,确保薪酬管理体系合
法合规、有据可依。

(二)坚持战略导向。薪酬政策紧密衔接市场发展趋势与
行业对标水平,深度契合公司发展战略,实现与公司经营业绩、
个人履职绩效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有机统一。

(三)坚持公平公正。统筹兼顾内部公平性、外部竞争性
与个人贡献度,科学调控薪酬水平,确保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增
幅与公司经济效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相协调。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的考
核分配机制,科学设定激励力度,实现风险与收益对称、权利
与义务平衡、激励与约束对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方案。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
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
实施。

第三章薪酬结构
第七条公司实行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工资总额纳入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以上年度工资总额
为基础,与公司效益指标挂钩,结合行业薪酬水平、社会平均
工资水平及工资支付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不
参与绩效薪酬分配,由公司承担其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
(如差旅费、会议费等),津贴标准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实
施。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未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
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及津贴;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
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履职情况和业绩贡献
确定薪酬,具体按公司相关薪酬制度执行。

(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担
任的职务,履职情况和业绩贡献确定薪酬,具体按公司相关薪
酬制度执行。

第九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
酬、专项奖励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
则上不低于年度薪酬的60%。

(一)基本薪酬为年度基本收入,根据任职岗位、承担的
责任和风险、市场及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党建工作成效、个人业
绩评价结果挂钩,按年度考核发放,并按相关规定实施递延支
付。

(三)专项奖励是对在改革发展、管理创新、落实国家重
大战略、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等方面作出突
出贡献的人员给予的奖励。

(四)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
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任期激励、股权激励等,具体根据公司相
关制度或方案执行。

第十条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
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并与本单位在岗职工
平均工资保持合理倍数关系;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核心岗位、科
技技能人才和生产一线苦脏险累岗位倾斜。

第十一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
增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
在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
业绩联动要求,并披露原因。

第四章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在经营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基础,结合公司经营
业绩考核结果、党建工作考核结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
年度履职情况,开展绩效考核评定。

第十三条经营年度结束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负
责组织完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薪酬考核工作,并
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绩效评价应当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基础开展。

第五章薪酬发放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度发放,在公司任职的非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有关薪酬
管理制度确定。

第十五条公司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
机制,将不超过20%的绩效年薪进行递延支付,支付进度与风
险防控、经营业绩、项目完结等挂钩,递延支付期限为3年,
按4:3:3的比例递延兑现。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经营状况异常的,
经董事会审议后酌情发放。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
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考核情况核算发放薪酬。

因组织调动、离退休、身体原因等非个人原因离任的,根据年
度考核评价结果及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发放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
因违法违纪被免职、主动辞职等个人原因离任的,当年绩效薪
酬不予发放,且不得发放任期激励。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由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等费用。

第六章薪酬调整
第十八条公司薪酬体系须服务于经营发展战略。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应与劳动力市场价位基本适应,与公司经
营业绩、个人履职绩效紧密挂钩,并实现与公司可持续发展能
力的动态协调。薪酬体系应根据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适时优化
调整,以支撑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公司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档位动态评定
机制,以组织规模、收入规模、利润规模、运营效率等指标核
算综合乘数,依据乘数确定薪酬标准,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第七章薪酬止付与追索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
任一情形,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扣减部分或全部绩效年薪、专项
奖励、任期激励:
(一)因违规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环保责任事故、重大
违规事件,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当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
溯重述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的绩效
薪酬、专项奖励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
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如发现其在任职期间存在上
述应当追索扣回薪酬的情形,公司仍有权向其追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有关部门或
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
或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广
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26日公告)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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