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稀有色(600259):中稀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26年6月)
中稀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中稀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 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管理 机构相关规定,全面落实公司章程要求,确保薪酬管理体系合 法合规、有据可依。 (二)坚持战略导向。薪酬政策紧密衔接市场发展趋势与 行业对标水平,深度契合公司发展战略,实现与公司经营业绩、 个人履职绩效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有机统一。 (三)坚持公平公正。统筹兼顾内部公平性、外部竞争性 与个人贡献度,科学调控薪酬水平,确保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增 幅与公司经济效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相协调。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的考 核分配机制,科学设定激励力度,实现风险与收益对称、权利 与义务平衡、激励与约束对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方案。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 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 实施。 第三章薪酬结构 第七条公司实行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工资总额纳入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以上年度工资总额 为基础,与公司效益指标挂钩,结合行业薪酬水平、社会平均 工资水平及工资支付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不 参与绩效薪酬分配,由公司承担其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 (如差旅费、会议费等),津贴标准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实 施。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未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 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及津贴;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 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履职情况和业绩贡献 确定薪酬,具体按公司相关薪酬制度执行。 (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担 任的职务,履职情况和业绩贡献确定薪酬,具体按公司相关薪 酬制度执行。 第九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 酬、专项奖励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 则上不低于年度薪酬的60%。 (一)基本薪酬为年度基本收入,根据任职岗位、承担的 责任和风险、市场及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党建工作成效、个人业 绩评价结果挂钩,按年度考核发放,并按相关规定实施递延支 付。 (三)专项奖励是对在改革发展、管理创新、落实国家重 大战略、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等方面作出突 出贡献的人员给予的奖励。 (四)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 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任期激励、股权激励等,具体根据公司相 关制度或方案执行。 第十条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 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并与本单位在岗职工 平均工资保持合理倍数关系;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核心岗位、科 技技能人才和生产一线苦脏险累岗位倾斜。 第十一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 增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 在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 业绩联动要求,并披露原因。 第四章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在经营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基础,结合公司经营 业绩考核结果、党建工作考核结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 年度履职情况,开展绩效考核评定。 第十三条经营年度结束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负 责组织完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薪酬考核工作,并 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绩效评价应当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基础开展。 第五章薪酬发放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度发放,在公司任职的非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有关薪酬 管理制度确定。 第十五条公司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 机制,将不超过20%的绩效年薪进行递延支付,支付进度与风 险防控、经营业绩、项目完结等挂钩,递延支付期限为3年, 按4:3:3的比例递延兑现。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经营状况异常的, 经董事会审议后酌情发放。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 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考核情况核算发放薪酬。 因组织调动、离退休、身体原因等非个人原因离任的,根据年 度考核评价结果及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发放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 因违法违纪被免职、主动辞职等个人原因离任的,当年绩效薪 酬不予发放,且不得发放任期激励。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由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等费用。 第六章薪酬调整 第十八条公司薪酬体系须服务于经营发展战略。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应与劳动力市场价位基本适应,与公司经 营业绩、个人履职绩效紧密挂钩,并实现与公司可持续发展能 力的动态协调。薪酬体系应根据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适时优化 调整,以支撑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公司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档位动态评定 机制,以组织规模、收入规模、利润规模、运营效率等指标核 算综合乘数,依据乘数确定薪酬标准,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第七章薪酬止付与追索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 任一情形,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扣减部分或全部绩效年薪、专项 奖励、任期激励: (一)因违规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环保责任事故、重大 违规事件,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当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 溯重述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的绩效 薪酬、专项奖励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 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如发现其在任职期间存在上 述应当追索扣回薪酬的情形,公司仍有权向其追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有关部门或 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 或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广 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26日公告)同步废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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