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滨发展(000897):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6月30日 18:35:36 中财网
原标题:津滨发展: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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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以及《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杨新晶、孙晴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公司于2026年6月30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于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6月13日发布了《天津津
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以公告方式发出了会议通知。

2026年6月30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会在天津市干部俱乐部内八
号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华志忠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
统提供的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3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与公司公告的时间一致。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以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本律师证实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共1名,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为338,312,3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0.9187%。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统称“网络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235人,代表公司19,710,719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2188%。

3. 公司董事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为: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
了表决,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对公告的《关于制定<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同意股份344,106,8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130%;反对股份
13,805,3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60%;弃110,900 0
权股份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5,794,5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29.3977%;反对股份13,805,3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70.0396%;弃权110,900 0
股份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0.5626%。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对前述议案的投票,已获股东会有效表决通过,出席会议股东以及经授权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本次股东会过程作了记录,该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名存档。

四.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律师见证,股东以及经授权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未在本次股东会上提出任何未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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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本页为签字页)
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任刚
律 师: 杨新晶
律 师: 孙晴
二○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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