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信诺(300252):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代码:300252 证券简称:金信诺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者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而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及/或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A股普通股。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获得公司增发的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限制性股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0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19%。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有效期内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279.4550万股,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合计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标的股票总数为1,779.4550万股,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68,421.3953万股的2.6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60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员工总人数为5,256人)的1.14%,包括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和业务骨干人员。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8.37元/股。 六、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宜的,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或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七、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八、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权益授予并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三、本激励计划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动,不会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目录 第一章 释义..............................................................................................................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9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及确定依据................................................10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授予数量和分配情况....................................12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安排........................14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价格及确定方法........................................................16第八章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及归属条件................................................................18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2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24 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26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29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32第十四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35第十五章 附则........................................................................................................36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进一步建立并完善公司科学化、规范化的长效激励机制,夯实公司人才发展体系建设,持续吸纳、储备及留存行业优质核心人才,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促使员工与公司凝心聚力、同向同行,共同聚焦公司长期战略布局与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与内部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股东会可以在权限范围内授权董事会负责管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二、董事会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执行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应当提请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合理授权,由董事会负责管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 四、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本激励计划拟进行变更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五、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实际情况与本激励计划既定安排存在差异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及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和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60人,约占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员工5,256 1.14% 总数 人的 ,包括: (一)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中层管理人员; (三)核心技术和业务骨干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会选举或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关系、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余昕先生;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桂宏兵先生;公司董事姚新征先生;公司董事易劭月女士;公司副总经理李军先生;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代理财务总监伍婧娉女士。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企业发展战略等重大决策具有重要的影响力,拟授予的激励股份总数为762.50万股。 上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各自的岗位职责相适应,本激励计划将上述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的基础之上,核查激励对象相关信息,并于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核查意见。激励对象名单出现调整的,应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授予数量和分配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A / A 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公司 股普通股股票及或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 股普通股。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0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19%。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2、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3、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5、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做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安 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须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限制性股票归属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抵押、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限制性股票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进行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5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届时,若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归属。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安排 禁售安排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之后,对激励对象相应持有的公司股票进行转让限制的制度。除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之外,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之后,不另设置禁售期。本激励计划的禁售安排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四)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8.37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8.37 A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元的价格出资购买公司 股普通股。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8.37元,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每股16.74元的50%,8.37 / 即 元股; 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每股15.75元的50%,即7.88元/股。 三、定价依据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定价方式,以赋能公司长远发展、保障全体股东合法权益为根本宗旨。基于公司对自身未来发展前景的充足信心与内在价值的高度认可,遵循激励与约束对等的核心原则制定定价方案,有效延续公司股权激励体系的建设理念,保障本次激励计划合规有效落地。同时进一步稳定核心员工团队、强化员工激励效果,为公司长效稳健、高质量发展筑牢制度机制支撑。 当前行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高端人才争夺持续加剧,公司人才成本稳步上升。同时公司员工绩效产出、价值创造具备长期性、持续性的特征,需要配套完善的长期激励体系支撑人才发展。本次实施股权激励,是对公司现有员工薪酬绩效体系的有效补充,能够完善公司薪酬激励架构;且激励对象最终可获取的收益,完全依托于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增长与二级市场股价表现,实现收益与公司价值深度挂钩。 本次限制性股票定价综合考量二级市场市场行情、激励计划落地有效性、公司股份支付费用等多重核心因素,严格恪守激励与约束对等原则。在设定科学、合理的业绩考核目标基础上,公司通过自主定价方式,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37元/股。本次定价方式贴合公司经营现状与人才激励实际需求,能够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主观能动性与创新创造力,深度绑定员工、公司与股东三方利益,保障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平稳落地、高效实施,最大化发挥长期激励价值,具备充分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最终将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确定为8.37元/股。 第八章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及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未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在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可归属日或者公司通知归属当日(以孰晚为准),须在职且满足至少连续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可归属日”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成就之日。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6-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2、实现业绩考核目标A或B其中之一即完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3、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业绩考核目标可以剔除任意批次公司因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而产生的激励成本; 4、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D”、“E级及以下”五个等级,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应符合以下原则: (1)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当期计划可归属的数量; 2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公司发行股票(含优先股)或可转债等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而须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其个人所获限制性股票的归属,除满足上述归属条件外,还需满足公司制定并执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条件。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为本激励计划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考核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体系的设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事业部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以营业收入或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考核指标。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是反映企业成长性的有效指标;净利润是衡量公司经营状况、盈利能力以及股东回报能力的重要指标。公司层面整体指标设计是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未来发展规划以及行业发展状况等综合因素,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有利于公司在面对行业竞争时能够稳健发展,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科学、合理。 公司还设置了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评级,确定激励对象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可归属条件以及具体的可归属数量。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一方面,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另一方面,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实保障。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的,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Q /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例;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四)派息、增发 / 公司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的,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二)配股 P P0× P1 P2×n ÷[P1× 1 n ] = ( + ) (+) 其中: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缩股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五)增发 公司发生增发新股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的调整程序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事项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关于限制性股票的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的回购原则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和调整原则参照本章执行。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之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实质是公司赋予员工在满足可行权条件后以授予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员工可获取行权日股票价格高于授予价格的上行收益,但不承担股价下行风险,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存在差异,为一项股票期权,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当以对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计算当期需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因此,公司拟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的,该公允价值包括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公司采用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暂以2026年6月29日作为基准日,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8.37元/股(假设公司授予日收盘价为草案公告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2 60 、有效期为: 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3、历史波动率:24.90%、23.49%、21.86%(采用“深证综指”最近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2362%、1.2734%、1.3386%(分别采用中国国债2年期、3年期、4年期的国债利率); 5 0% 、股息率: (采用公司近一年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2026 6 29 假设 年 月 日授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 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和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 (四)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亦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和登记工作。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一)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薪酬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三)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二)归属内,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由公司办理归属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不得递延。限制性股票满足归属条件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三)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解除限售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激励对象为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按规定办理归属事宜。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六)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它有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完成归属登记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四)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五)激励对象因参与本激励计划获得的利益,应按国家税收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六)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七)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将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八)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发生质押、司法冻结、扣划或依法进行财产分割(如离婚、分家析产)等情形的,原则上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通过财产分割转为他人所有,由此导致当事人间财产相关问题由当事人自行依法处理,不得向公司提出权利主张。若因此述事项导致公司在激励对象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时不能回购激励对象已获授股票的,激励对象应当按不能回购股票的在回购公告日的市值扣除激励对象的出资金额后的差额向公司支付补偿。 (九)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本激励计划第八章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它有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聘任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一、公司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36 、上市后最近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 、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应当返还既得利益,由董事会负责收回激励对象因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利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利益而遭受损失的,可向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内任职的,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仍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执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上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的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二)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国家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等。 (三)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之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六)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十四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五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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