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信诺(300252):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意见
深圳市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对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关于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定、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授予的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经核查,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有利于保证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其制定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3、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 6月 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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