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湘邮(600476):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6年6月)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6年6月30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日常交易的信息披露,确保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提高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 息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下属企业。下 属企业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或者公司 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 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并将有关信息报告至董事会秘书和董事 会办公室进行对外披露。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对外披露的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下属企业应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三章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对外披露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是指公司、公司 各部门、分支机构及下属企业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 达到《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要求的合同 (包含获取中标通知)以及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合同,该等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同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 元人民币; (二)涉及第四条第(三)项至第(五)项事项的,合同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合同。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在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临时公告中,应当充分披 露以下事项: (一)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标的、合同签约时间、合同 签约方、合同金额等; (二)交易对方情况,包括交易对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注 册地址、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成立时间、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等; (三)合同的审议程序(如有); (四)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 (五)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履行风险提示等内容;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就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及下述三类合同:(一)涉及公 司新业务领域开辟、重大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并购重组或涉外 业务的合同;(二)交易对方为非邮政单位,且首次合作,后续 合同金额预计达到500万元以上;(三)经公司法务、财务、风 控部门或管理层认定的其他具有重大风险或重要影响的合同。 公司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及下属企业应分阶段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备,以便于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与事件重要程度判断是否需要履行披露义务。具体阶段如下: 第一阶段:公司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及下属企业应在签署合 同前3日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备预计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文稿、交易对方情况等文件,并于合同签订当日书面报备已 签署生效的合同; 第二阶段:公司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及下属企业应在合同执 行过程中的重要节点(如有)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 公室报备相关书面资料; 第三阶段:公司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及下属企业应在其他可 能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发生当日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 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第八条 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临时公告或 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 于合同生效或者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 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等。 第九条 公司参加工程施工、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 标,合同金额或者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收入达到本办法第五条所 述标准的,在获悉已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 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时,公司相关部门、分支 机构及下属企业应当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公司 应当在第一时间发布提示性公告,披露中标公示的有关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公示情况、招标人、项目概况、项目金额、项目执 行期限、中标单位、公示起止时间、中标金额、中标事项对公司 业绩的影响、关于获得中标通知书存在不确定性和项目执行过程 中面临的困难等事项的风险提示。 公示期结束后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项目中 标有关情况。预计无法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 展情况并充分提示风险。 如投标达到本办法所述标准,且已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 相关证明文件的,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签署涉及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框架协议,应当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内容与格式披露框架协议相关内容,待 签署正式合同后再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签署的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应当做好信息保密工 作,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确有需要申请停牌 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除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需要披露的信息外, 若公司根据本办法披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其与 交易对手签署的相关保密协议或损害公司、投资者利益的,相关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或者涉及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的条款可以豁免 披露。公司决定对相关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作豁免披露处理的,应 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登记的事项包括:豁免披露的事项内 容、豁免披露的原因、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及时修改本办法: (一)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 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办法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前 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办法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董事会决定修改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 过”、“低于”不含本数。本办法所涉及的金额均为含税金额, 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财网
![]() |